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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4章 看卷宗熟悉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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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4章 看卷宗熟悉案情

2018-04-15 作者: 独眼河马

第1844章 看卷宗熟悉案情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和“72.11.7”升州路陶氏灭门案有关的资料。

报案记录,报案记录上的内容,笔者在第一章中已经交代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下面,我们重点交代一下现场勘查记录和尸检报告。

现场勘查记录:

陶为良侧卧在地板上,头朝东(房门口),脚朝西北(床),面朝北,背朝南,身体蜷曲,右腿伸直,左腿成九十度弯曲。左手耷拉在胸前,右手成抓握状(从照片上看,抓握的特征不是很明显——也就是说,抓握得不是有力道,法医很轻松地就将陶为良的手从匕首的抓手上移开了),掌中是匕首的抓手,匕首的头部插进腹部,匕首的抓手和死者的手上沾着一些血,腹部下面和前面有一大摊血,血的表面已经凝结,匕首的抓手上只有陶为良的指纹——只提取到陶为良的指纹。

在陶为良的右腿下压着一直蓝颜色的拖鞋,屁股后面也有一只蓝色的拖鞋。

现场勘查的辅助资料是二十一张照片。

陶为良的老婆趴在大床上,头耷拉在床沿下,长发的发梢落在地板上,脚朝床里,下半身裹着被褥——被褥之所以裹在身上,大概是遇害时挣扎、翻滚身体所致。宁志秀左腿伸直,脚趾头露出被褥,右腿弯曲,右脚被压在左腿的膝盖下面;右手压在身体的下面,左手臂伸直,手成抓握状,手里面攥着床单——连同床单下面的被胎,这也能说明宁志秀在遇害的时候有过一段时间的挣扎和翻滚(从照片上看,宁志秀的手抓的很紧,法医用了一些力气才将宁志秀的手指和床单被胎分开),她想下床,或者想抓住凶手的衣服,但由于失血过多,体力不支,最后气绝于床沿——双脚的体位和手的体位也能说明宁志秀曾经有过一段时间的挣扎;宁志秀的腹部有两个创口,身体下面的床单——包括床单下面的被胎已经被血染黑,在宁志秀的腹部和枕头之间六十公分左右长的床单上有几块血斑,这显然是宁志秀在翻滚身体的时候留下的痕迹。

刑侦人员在陶为良和宁志秀的卧室里面是提取到两种拖鞋的鞋印,经过比对,这两种拖鞋的鞋印分属于陶为良的拖鞋和宁志秀的拖鞋——一蓝一红两双拖鞋的鞋底是橡胶底,鞋底上有一些沟槽,这也就是说,夫妻俩的卧室,没有第三个人的鞋印,连女儿陶嫣红和陶嫣然都不曾进过父母的卧室。

刑侦人员在外间提取到四种拖鞋的鞋印,有两种鞋印是陶为良和宁志秀夫妻俩的,另外两个鞋印是女儿陶嫣红和陶嫣然的——外间是一家人活动的公共区域,有四个人的拖鞋印应属正常(外间摆放着一组皮沙发——一个三人沙发,两个单人沙发,一个长方形红木茶几,一个正方形的红木茶几;沙发的正对面是一个32寸的彩色电视机——附有一张照片)。

刑侦人员还仔细勘查了楼梯,楼梯上提取到了四种拖鞋的鞋印,他们分属于陶为良、宁志秀夫妻俩和陶嫣红、陶嫣然姐妹俩。

二楼有一个走廊和两个房间(走廊的南边是一排窗户,北边是两个房间,陶嫣红的房间在东边,陶嫣然的房间在西边),一个是大女儿陶嫣红的卧室,一个小女儿陶嫣然的卧室。走廊上和两个女儿的卧室里面,刑侦人员也没有提取到第五种鞋印。

大女儿陶嫣红仰躺在床上,只有大腿以下盖着被子,陶嫣红的腹部和咽喉上各有一个伤口,腹部和腹部周围的衣服,包括身体下面的床单,全被血染黑,陶嫣红的身上穿着一套粉红色的睡衣,睡衣的领口、胸前,连同枕巾枕头上全是血。从陶嫣红死亡前的睡姿可知,陶嫣然是在不知不觉中被割了喉咙和被刺中腹部的。

小女儿陶嫣然蜷缩在床靠墙的地方,她背朝外,脸朝里,头朝东,脚朝西。双腿成弯曲状叠加在一起,头枕在枕头边上。陶嫣然的身上也穿着一套宝石蓝睡衣,陶嫣然的背部有两个创口,一个伤口在身体左侧最后一根肋骨的下方(紧靠肋骨),一个伤口在脊椎中段左侧——距离脊椎两公分左右的地方。伤口和伤口周围的睡衣,连同身体下面的床单全被血染黑。

从陶嫣红和陶嫣然姐妹俩身上的伤口来看,凶手下手的时候非常果断,不曾有半点犹豫,之所以两个人的身上都有两个伤口,应该是凶手担心一刀不能毙命,又补了一刀。

现场勘查是非常仔细的,刑侦人员在陶为良和宁志秀夫妻俩的卧室提取到了七根毛发,长发五根,短发两根,经过比对和化验,长发是宁志秀的,短发是陶为良的。

刑侦人员在一楼外间提取到了十一根毛发,长发八根,短发三根,三根短发是陶为良的,八根长发分别是宁志秀、陶嫣然和陶嫣然的,外间是一家人吃饭、活动和看电视的地方,有四个人的毛发应属正常。

刑侦人员在大女儿的卧室提取到了四根毛发,三根长发,一根短发,一根短发是陶为良的,另外两根是大女儿陶嫣红的——最重要的是这跟短发是在陶嫣红床前地板上提取到的。

刑侦人员在小女儿陶嫣然的卧室里面提取到了六根毛发,四根长发,两根短发,两根短发也是陶为良的,四根长发是小女儿陶嫣然的。两根短发,一根在陶嫣然的拖鞋上,一根在珠帘下。

笔者在这里顺便交代一下,陶嫣红和陶嫣然姐妹俩的门口各有一个珠帘。这根短发可能是陶为良进出珠帘的时候被珠帘刮蹭下来的。

这也就是说,同志们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第五个人的鞋印、毛发和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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