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京城回到金宁,萧宸总算是正式在金宁安顿了下来。
在眼下的江东,对于党务工作,萧宸不虞有什么接手上面的难题。因为江东的党务组织工作,已经有较长一段时间都是萧系干部在主理,不说远的,游靖做副书记的时候,李成林是组织部长,游靖走后,李成林升为副书记,一开始兼任组织部长,后来组织部长由杨耀民接任,而他又兼任了纪委书记一段时间。
事实上萧宸如今在江东官场的确很有“威慑力”,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一手负责“戴帽子”,一手负责“摘帽子”。要知道,纪委书记“加副书记衔”虽然不稀奇,但纪委书记的这个副书记一般都不是党务副书记,就是说这个副书记是为了让纪委书记有足够的权威对全省进行全面监督所以加上的一顶帽子,让他在常委会的分量更重一些,对于实际职权并无加强,他仍然只是负责“摘帽子”。
但纪委书记同时管党务组织工作,那么姓质就完全不同了,一边负责抓人,一边负责捧人,这简直就是美帝国主义“温言在口,大棒在手”的一手金元,一手大棒的官场翻版。在别人看来,这就是一个结果:听话的,升官;犯冲的,下台。完全可以一手遮天,顺我者昌逆我者亡。
须知省委书记的权力很多时候就在于“听话的,我让组织部长找你谈话;不听话的,我让纪委书记找你谈话”,组织部长首先归党务副书记分管,后者是前者的直接领导。现在江东的情况很微妙:党务副书记、纪委书记是同一个人,而组织部长也是他的天然盟友,那表示在江东官场,萧系已经几乎全面掌握局面了。
李书记作为省委书记,他除非完全不拿自己的前程当事了,否则他绝对不会在人事安排上跟其他省委书记一样一言九鼎大包大揽,因为按照一般提拔干部的原则,首先要组织部长考察,然后副书记认可,最后才是书记拍板——当然理论上来说是在常委会上拍板,但其他常委一般不会在这个问题上有太大的发言权,而且正常情况下大家也不会多话。
作为省委书记,党务副书记和组织部长至少他必须掌握其中一个,才方便贯彻自己的意志。譬如他可以影响组织部长,那么如果副书记“不听话”,没关系,组织部长在常委会上直接丢出考察报告,然后书记完全可以越过副书记直接要求表决——同志们一般是不会当场忤逆书记的意思的。于是,党务副书记等同于被架空。但是副书记又不傻,知道组织部长是听命于书记的,还傻傻地跟书记作对,所以书记只要掌握了组织部长,副书记铁定要服软。
又譬如,书记不能掌握组织部长,但他能控制副书记,那也容易贯彻自己的意志。在常委会上,由副书记直接提出,某某同志历来表现不错,常委会可以考虑如何如何调整某某同志的工作位置。然后书记当即表示:我同意副书记的意思,大家觉得怎么样?——于是这次被架空的就是组织部长了。跟前一种情况一样,这组织部长也不会在正副书记联手的情况下犯傻,所以一般情况下,这个常委会基本就是“一团和气”的。
但如果出现党务副书记跟组织部长意见一致,共同对书记的意见持反对态度,这个问题书记也得蛋疼一番。华夏的书记权威很盛,在某些时候他这个一把手的确可以一言而决,直接拿出书记权威,将其他反对意见压下去——请注意,中央通常会因为维护书记权威而站在书记一边。但与此同时,这种事情可一可二,绝不可能再三,否则这个书记要么是在常委会的权威全面崩溃,要么就是因为中央的不满而黯然下台——中央可以维护你一次两次,但你一个书记,居然如此不能维护班子团结,你是干什么吃的?
所以一旦党务副书记和组织部长联手,那是什么情况呢?譬如书记想提拔某人,然而这种事情书记是不好直接开口的,正常情况下,最好的程序是:先由副书记表示,某人表现不错。然后书记问组织部长:副书记说的这位同志,组织部方面对他的评价如何啊?组织部长于是顺水推舟:好,好,好,一切都好。于是书记满意地点点头:既然是有为同志,那就该提拔重用啊,副书记,你看这位同志适合什么位置呀?副书记自然早就跟书记有“私下交流意见”过,于是提出:该同志可以加加担子,担任某某职务。如此书记越发满意,表态说:副书记的意见,我认为不错,大家怎么看?这时候傻子才会跳出来说“哥不同意”呢。就这样,一个人事调动或者任命就一切顺利万事大吉了,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其乐融融。
然而,一旦事有不谐,党务副书记和组织部长联手,书记就不好办了,他总不好直接跳出来说:同志们,我觉得某某同志不错,可以担任某某职务。——您就不觉得自个吃相太难看了么?这常委会就算是个婊子,这牌坊那也是非立不可的啊,何况常委会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有些作用的呢!于是,书记的意见没地方出来,即便书记本人旁敲侧击,但党务副书记和组织部长楞要装傻充愣的话,书记这番辛苦就得照样白瞎了。
有些朋友就要问了,那书记不好直接提可以提拔某人,难道副书记和组织部长就方便开口?当然方便,他们就是干这个的啊!你书记是“负责全面工作”,专门的事情专门的人说话,这就是各自的局限姓。
但还有人可能奇怪,那这么说来,你副书记或者组织部长提拔人的提案,我书记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啊,我书记不同意,这事那就得搁置下来,你们也落不下好。这话倒是没错,书记的确有这个权力,对于某人的提案,如果书记不同意,可以直接来一句“再看看吧”或者“再观察一段”。你绝对没法说书记的不是,为何?这叫谨慎用人。我没说这人不能用啊,你们负责考察的认为他不错,我做书记的听到了,可我书记那是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经过充分、慎重的考虑”然后才决定人事变更,这可是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啊,谁能说这有错?
然而,聪明的副书记和组织部长会有办法逼着书记表态——譬如说,某个位置现在的这位领导实在办事不利,副书记和组织部长联名表示他已经不适合在这个位置继续干下去了,请书记尽早决断。这时候,书记的话就不好说了。而这,不过是很多方法中的一种罢了。
而现在江东的问题更严重,就譬如刚才这个假设:组织部长杨耀民认为某同志的能力有不足,不足以担当此时的位置。然后,萧宸作为纪委书记,拿出一些对某同志的举报材料,声称就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这位同志的确有可能有些问题。于是该同志多半是要栽。他栽了以后,组织部长杨耀民再提出人选,萧宸又以副书记身份表示同意,请书记决断……这会儿那位某同志弄不好都已经被双规了,空出来的位置总得有人顶上吧?那这会儿你书记还能说“再看看”么?显然不能。于是书记就被副书记、纪委书记和组织部长绑架了。
当然,以上都只是设想,只是说明有这么一种可能,倒不是说萧宸和杨耀民就一定会这么干。毕竟,作为班子成员,跟书记闹矛盾,甚至直接意见相左,还把书记逼得这么难看,就算最后两人胜利了,在中央也是要大大丢分的,可以说得不偿失,或者讲两败俱伤,双方在中央都落不到好,很可能被“各打五十大板”。
所以,萧宸目前并不急于在党务和组织工作中表现得太过强势,他不希望跟李书记这个铁杆顾总书记拥护者闹出矛盾来,因为这对双方而言,实在都是一场灾难。
于是,萧宸目前的第一要务,当是将省纪委方面的工作理清理顺,先把纪委掌握住,然后再慢慢加大自己在党务组织工作中的权威,任用一批相对更加德才兼备的干部。
要理清纪委工作,首先有两点:弄清纪委组织构成、了解和掌握主要领导干部。
省纪委的构成当然比县纪委、市纪委规模庞大不少,萧宸以前没有直接处理过纪委工作,这一步基本上要从头学起。
纪委跟别的机关单位一样,说构成首先说办公厅。办公室的职责主要是了解、综合全省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组织起草全省纪检监察工作计划、报告、总结、领导讲话等文稿;承担机关秘书、文印、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工作;编印工作简报,编写省纪委、省监察厅大事记;负责省纪委常委会的议程安排、会议记录及会务工作;处理和督办省纪委负责同志的专门信件;管理机关财务和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对外接待工作。
然后监察综合室。协助领导处理监察厅曰常事务;负责综合全省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协助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监察厅名义发布的文件,负责起草有关领导讲话稿和其他文稿,会同有关部门筹备、组织以监察厅名义召开的会议,配合有关部门筹备委厅有关会议;组织、协调、办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建议、提案的答复等工作;负责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督办工作;负责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工作的联系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行政监察事务的新闻发布事宜;对系统监察综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规研究室。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提出省行政监察立法规划,拟定行政监察法规;参与或配合立法机关和监督部门制定有关地方法规;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调研工作和省纪检学会、省监察学会的曰常工作,参与办公厅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协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汇编有关文件资料;管理机关资料图书室。
宣传教育室。宣传党风、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反[***]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宣传在改革开放和反[***]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通过报刊、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渠道,对党员、干部进行遵纪守法、反腐倡廉的教育,组织和指导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管理《党的生活反腐倡廉版》刊物。
信访室。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对党政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综合分析和反映检举、控告、申诉情况及突出的问题;依据规定向有关单位移送、交办检举和控告、申诉信访件,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承担举报中心的具体工作。
案件审理室。审理由省委、省纪委批准查处的违犯党纪的案件。报送中央、中纪委审批的案件;审理由省监察厅自查并直接作出行政处理的监察对象违犯政纪的案件,报监察部审批的案件;审理下级纪委、监察机关报送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备案案件;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受理按规定应由省监察厅复审、复核的案件;受理县团级以上党员干部不服党纪处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的案件审理工作。
执法监察室。监督检查党政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省委、省政斧规章、决定、命令的情况;对执法、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在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错误行为,协同有关室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指导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